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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10 浏览次数:9983 次 字体:【 】 双击滚屏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纳入整合范围,目的是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以下简称“两权”)交易规范化、透明化水平,建立从源头上防控“两权”出让交易环节腐败问题的长效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要求,按照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我厅负责起草《安徽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确保依法依规监管到位的原则,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四易其稿,形成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以规范性文件发布,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主要法律依据及起草过程

本《办法》主要依据:

1.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2.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和规定:国务院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我省出台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188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4号)等文件。

3.本厅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1号)、《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皖国土资规〔20166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61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64)

此外,文件的起草还参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等省、合肥市的相关规定。

《办法》于201511月初起草工作启动。我厅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采取个别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分别征求国土系统管理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公共资源综合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等单位及专家对《安徽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特别是2016829日在我省两权交易改革推进会上,对征询意见稿进行了第二轮意见征询,国土系统16个市、2个直管县、和巢湖市、砀山县、凤阳县、徽州区等4个县(区)国土资源局的参会人员提出了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办法》的制定做到开门立法,各界参与。充分听取我省国土系统管理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法制部门等两权交易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厅外网上公开征集民意,吸纳了近期全国和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最新成果,总结了近年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以来的两权交易监管的实践经验,贯彻了国土资源部对进一步做好两权交易整合平台工作的意见。该《办法》着力体现新形势下对强化政府监管、提升交易规范操作、促进程序公开透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更高的要求。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八条,分别从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交易场所、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交易场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纳入各地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部、省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纳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纳入各地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也可跨市利用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监督对象。对在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活动、交易机构、交易人员实施监督。

(五)监督内容。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流程实施全程监督。

(六)异议、投诉和处理。明确交易活动监管各方在异议、投诉和处理各阶段的监管职责。

(七)监督机制。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前信用承诺制度、事中监管监测和事后失信惩戒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八)法律责任。明确违反交易程序和制度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手段。主管部门、交易机构、和监管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中,违反规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要亮点

《办法》是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监管制度的创新。省土地使用与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认为,本《办法》体现以下四大亮点:

(一)对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实行全程监督、交易环节全过程监控。《办法》出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安装了“监视器”。通过进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的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平台操作规范化,实现交易过程电子可追溯,也为政府“放管服”,实现全程监督、大数据分析提供了可能。

(二)提出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市场主体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信用信息通过省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本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推送,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交换到省公共征信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区域共享。信用信息作为交易项目实施主体选择成交主体的重要因素,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从政府规范市场行为方面,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守信者得到便利,失信者受到约束,促进 “诚实守信”成为市场主体自觉的行为规范。

(三)进一步明确交易活动监管各方在异议、投诉和处理各阶段的监管职责。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公告、出让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在交易过程的相应阶段和法定时限内提出,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交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四)创新监管手段,通过公共资源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监管。出让交易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履约信息及其变更信息将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集中公开和共享。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交易监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监测预警机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优化国土资源市场秩序。对于性质恶劣的投诉事项,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相关媒介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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