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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书记及副书记任免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6
 
  

省委各部委,省直及中央驻皖各单位党组(党委):

  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提高、责任不断强化的形势,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省直单位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书记及副书记任免工作程序作出如下通知。

  一、准确把握党内法规对机关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刚性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0年6月4日颁布施行)第9条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皖发〔2011〕16号,中共安徽省委2011年7月3日印发)在重申《工作条例》的上述规定之外,增加规定:专职副书记按本部门内设机构的正职配备。书记、副书记的初任年龄应至少能任满一届。

  《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59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2016年10月16日印发)强调:严把党务干部入口关,初任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其年龄要符合能任满一届的要求,任职时间超过两届的,换届时不再提名。各单位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须在议决前征求省直机关工委意见,经审核后再启动干部选拔和任用程序,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要按照要求重新提出拟任人选。

  上述党内法规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的配备要求,是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客观需要,必须准确把握,切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进一步规范届中调整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工作程序

  (一)事先征求意见。各单位党组(党委)届中动议调整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后,应安排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有关负责同志与工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只涉及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径直与省直纪工委进行沟通),征求对拟任免人员的意见,经工委审核同意后再启动干部选拔和任用程序。工委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重新提出拟任人选。

  (二)干部考察和呈报请示。对提拔使用的拟任人选,在确定考察对象后,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工委组织部联合进行考察;特殊情况下工委组织部可委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单独考察,考察结论在党组(党委)研究前报工委。平级调整和提拔使用机关党务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在集体研究并公示后,及时向工委呈送关于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任免工作的请示(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拟提拔使用干部考察材料、党组(党委)会议纪要、省编办拟用职数核准单一式两份)。

  (三)工委会议研究、报备、任免。工委组织部或纪工委对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的请示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对通过的拟提拔人选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备案通过后由工委印发任免通知,所在单位进行任前谈话、通知任职。

  三、严格按照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产生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特别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进行换届的,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因此,必须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一)提出换届选举工作初步方案。在任期届满前最迟2个月,机关党委向工委组织部提出换届选举工作初步方案,包括换届选举的大体时间、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具体方式、会议主要议程、新一届两委组成人数和范围,特别是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初步人选意见。工委原则同意后,机关党委做好换届选举各项准备工作。

  (二)呈报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会议召开20个工作日前,机关党委向省直机关工委呈报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议程、参加会议人员或代表产生办法、选举办法、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现任职务、拟提名的党内职务)、两委书记及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干部任免审批表。请示附件包括会议的具体议程、选举办法。

  (三)工委批复召开换届选举会议。工委对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进行审议,予以批复。所在单位根据工委批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的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分别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

  (四)工委批准换届选举结果。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机关党委向工委呈送换届选举结果的报告,工委研究批准选举结果,对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人选予以确认,不再另行印发任免文件。

  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书记队伍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将两委书记、副书记的使用、培训、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工委与部门党组(党委)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就“两委”书记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交流,推动本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中共安徽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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