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土资函〔2017〕2278号
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采矿权延续有关问题的请示》(松国土资字〔2017〕12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已设采矿权出让期满,尚有剩余资源可采,当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出让期限届满后已有偿化处置过的剩余资源如何处置的条款,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时,不再重复缴纳采矿权价款,但对新增储量的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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